通讯员(法学院新闻中心)6月8日晚,以“英国诽谤法中诋毁与过错的历史透析”为主题的中意论坛第20期于公司文澴楼6楼会议室成功举办。本次讲座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邀请伦敦大学学院法学教授Paul Mitchell作为主讲人,公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意学院意方执行经理,罗马法系研究中心主任黄美玲教授担任主持人,众多法科学子到场聆听学习。
讲座开始前,黄美玲教授介绍了Paul Mitchell教授的研究领域与学术成就,并对Paul Mitchell教授应邀参与此次讲座表示诚挚的感谢。
在简介环节,Paul Mitchell教授对英国法中诽谤的责任要素进行了简要说明,并随之引出本次讲座的围绕的核心概念——文字诽谤与口头诽谤。Paul Mitchell教授表示,此次讲座意在通过比较各种学说的发展,明晰诽谤的特征。
随后,Paul Mitchell教授以不同时期的案例为切入点,按照时间脉络梳理了不同时期的相关学说。Paul Mitchell教授以1670年King诉Lake一案为例,介绍了区分文字诽谤与口头诽谤的起源。此后,在1812年的Thorley诉Lord Kerry一案中,Mansfield CJ对口头诽谤索赔者的诉权予以认可,区分文字、口头诽谤的传统观念被打破。在1843年新南威尔士州的法律改革中,坎贝尔勋爵主持的特别委员会与司法部长就文字诽谤与口头诽谤的区分问题产生了分歧。20世纪时,由于留声机这类新技术的出现,文字诽谤与口头诽谤的界限进一步模糊;1968年的剧院法案以及1990年的广播法均扩大了文字诽谤的范围,将部分以语言形式表现的诽谤也纳入文字诽谤范畴。直至2013年诽谤法案的出台,对于诽谤罪的理论研究和概念辨析已经达到相当的高度。
在对恶意这一构成要件的介绍中,Paul Mitchell教授从“恶意”一词的概念出发,指出其语义和理解并非静止和确定的。Paul Mitchell教授以1662年Crawford诉Middleton案、1824年的Bromage诉Prosser案以及1909年的Jones 诉E Hulton & Co案三个案例,分析了不同历史时期认定诽谤对于恶意的要求。
此次讲座中,Paul Mitchell教授按照时间线索,通过对多个案例的分析,为同学们深入浅出地讲解了诽谤的核心特征与要件,加深了同学们对诽谤这一侵权行为的理解。
提问环节中,在场学生对新闻自由与诽谤的边界、诽谤的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等问题提出疑问。Paul Mitchell教授对同学们的提问作出详细解答,并提出了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是否受保护等现实问题,鼓励同学们从比较法角度,思考立法的价值与目的,打开眼界、开拓思维。